每日一读 | 信访工作条例(三十四)

百科   2025-01-21 18:48   天津  







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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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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