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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04时许,驾驶人桑南某某驾驶辽A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八宝东路由东向西驶入人民路大剧院处撞到道路中央护栏,造成无人员受伤,道路中央护栏及辽A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桑南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祁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连夜奋战、调取现场周边道路视频监控,锁定肇事者并传唤至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50.24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桑南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驾驶人桑南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500元、驾驶证记18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