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游领域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合理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业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用好自主定价权限,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积极态度,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避免出现违背市场规律的过高定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依法明码标价。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规规定,做好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公示。标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易懂,避免引起消费者歧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执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交通运输、公共停车场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严格落实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或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园中园、票中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禁止价格欺诈。不得实施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使用欺骗性、误导性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请社会各界对各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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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穆鹤元
编审:徐晓岩
监制:张天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