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冼某应否退还温某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温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冼某给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某的彩礼6.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温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温某给付的彩礼,王某应予以退还,而实际收取彩礼的冼某,不仅将彩礼用于花销,还用于偿还其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温某要求王某、冼某向其退还彩礼5.2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冼某实际收取温某及其家人给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王某既未与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温某共同生活,冼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温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