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家暴16次”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1年,赔偿37万余元

文摘   2024-12-27 19:03   山东  

12月2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阳赔偿被害人谢某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且谢某梅有权就后续治疗费用另行提起诉讼。被害人谢某梅对民事判决结果当庭提出上诉。
此前,12月25日,本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方以被告人贺某阳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谢某梅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023年4月25日,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谢某梅,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多处重伤、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谢某梅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贺某阳长期多次虐待妻子谢某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贺某阳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贺某阳所犯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不足以从轻处罚。同时,贺某阳依法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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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青报·中青网、武侯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睿 校对: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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