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闭环管理。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胡银萍介绍,全区公安机关将持续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管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并现场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车辆和审核相关资料后,对车辆符合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对进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放摩托车号牌,按照机动车管理。对《规定》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实施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3年过渡期内上路行驶的,参照非机动车管理,赋予非机动车的通行路权,也不需要考取驾驶证、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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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宁夏日报、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