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银行卡
在电诈实施过程中,诈骗分子为了保 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
电话卡
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出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互联网账号
诈骗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来或买来的账号,可能被冒用身份向亲友骗钱,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还会被用来洗钱。
2024年10月16日,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市局下发的线索进行研判分析。打掉一伙盘踞在南城县、黎川县拨打诈骗电话的犯罪团伙。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蒋某、周某、王某共同商量,组织黄某、金某、李某等人在黎川、南城等地办理四十余张电话卡,利用手机互连的形式(俗称“电话口”)拨打诈骗电话,其中,李某名下电话卡涉及广西省南宁市公安局的一起诈骗案,涉诈金额56497元。
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否则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轻则纳入个人实名惩戒(包括治安处罚、金融通信惩戒),重则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通信惩戒。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来源:南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