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养犬倡议书

政务   2024-11-05 19:30   江西  

文明养犬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的居民也逐渐增多。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多快乐,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因养犬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犬只伤人、犬只扰民、环境影响等。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我们向广大市民发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养犬,遵规守约。请自觉遵守《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免疫手续,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确保犬只健康,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

二、规范养犬,加强管理。养犬市民户外遛犬要自觉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为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避免发生咬伤他人的事件。主城区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带大型犬、烈性犬上街或出入公共场所。对于违规养犬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健康养犬,爱护环境。市民养犬要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携犬出户时对犬只排泄的粪便,要即时清理。

四、文明养犬,尊重他人。市民养犬要自觉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让我们携起手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守法、热心公益的养犬人,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抚州做出自己的贡献!

附件:1、抚州市主城区犬只登记点信息;

          2、《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节选。


抚州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2:
《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九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遗弃犬只;
(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异味、排泄物等侵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或者清理;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圈养或者拴养三年内有伤人记录的犬只,除免疫接种疫苗、养犬登记或者疾病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或者放任其出户;
(五)除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幼犬外,为出户犬只佩戴犬牌并保持电子识别标识在其体内;
(六)为出户犬只束犬链(绳);
(七)乘坐出租汽车时,需要征得驾驶员同意,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怀抱犬只,或者装入犬笼;
(八)除前项规定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在公共电梯、公共楼道等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登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督促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责令改正;拒不领回犬只、拒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预防犬咬伤安全提示 



  狂犬病科普 


供稿: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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