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城区及城郊部分区域生活垃圾处置费
收取公告
尊敬的广大居民、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妥善处置,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易门县城城镇垃圾(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易发改发〔2023〕1号)的规定,现将易门县城区及城郊部分区域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取范围
(一)居民用户:1.住宅小区住户;2.中心街社区、兴文街社区、西环路社区自建房住户;3.方屯社区1-13组、中屯社区1-8组,罗所社区1-4组、梅营社区1-1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非居民用户:城区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商业网点、餐饮娱乐场所、医院、学校、车站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场所。
二、收取标准
(一)居民收费标准:1.住宅小区住户和中心街社区、兴文街社区、西环路社区自建房住户按照8.00元/房/月收取。2.方屯社区1-13组、中屯社区1-8组,罗所社区1-4组、梅营社区1-1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30.00元/人/年收取。
(二)非居民收费标准: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办公楼及公共区域:收费标准0.25元/平方米/月。2.饮食店(含内部食堂):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每月10.00元,21至40平方米每月15.00元,41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50元。3.宾馆、旅社、招待所4元/床/月。4.其它经营性店铺: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每月5.00元,11至20平方米每月8.00元,21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经协商以垃圾产生量计费的120.0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置场的90.00元/吨,但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6.粪便清运:100.00元/车。
三、收取方式
(一)居民用户:1.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居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代收。2.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及中心街社区、兴文街社区、西环路社区的自建房住宅区,由环卫站和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上门收取,居民也可自行到区域环卫站和所在社区居委会缴费。3.方屯社区1-13组、中屯社区1-8组,罗所社区1-4组、梅营社区1-1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行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缴费。
(二)非居民用户:采取上门收取的方式,由易门县环卫站工作人员定期上门核对相关信息并发放缴费通知单,各单位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将费用缴至易门县环卫站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积极配合生活垃圾处置费缴纳工作,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对拒不缴纳或拖欠垃圾处置费的,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进行处置。
(二)对于阻碍收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收取工作,扰乱收取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咨询与监督
(一)如对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收取方式、缴费流程等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877-4961587)进行咨询,我们将安排专人解答您的问题。
(二)为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工作的公正、透明,欢迎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对收取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工作人员在收取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可向易门县环卫站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7-4961587,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置。
希望广大居民、各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工作,共同维护城市良好的环境卫生,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易门县环卫站
2025年1月16日
来源:易门县环卫站
排版:赵琳
审核:杜娟
终审:任蕊 李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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