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文摘   2024-11-15 19:44   广东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兴宁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选任30名听证员。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听证员应当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为便于开展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听证员:

1.具有五年以上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专业技能,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或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现任或者曾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选任程序

(一)初审和考察。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等因素,确定初步人选,并通过书面审查、前往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形式,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确定拟选任人选。

(二)拟定和公示。拟选任人选确定后,通过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三)公布选任结果。拟选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四、听证员职责

1.受邀参加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听证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2.参加听证会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办案秘密等。

五、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11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本次选任接受单位推荐和符合条件的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选任资格。单位推荐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自荐报名或者单位推荐的,请在公告下方下载填写《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报名表》和《推荐表》需加盖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公章。(注:报名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等材料,在截止日期前,邮寄至兴宁市兴城人民大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联系电话:0753-3682652),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xnjczhywb@163.com,文件名格式:听证员报名材料+姓名。

本公告由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来源: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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