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救助工作惠及更多患者,但仍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协同、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影响及时高效救助困难群众。对此,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这是从7日发布的《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通知明确
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
通知还规范了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出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
通知强调
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此外,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
《通知》出台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在充分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也客观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短板不足。为推进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拨付结算的问题,精准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
《通知》主要框架
三
《通知》的主要举措
一是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明确部门间开展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明确信息共享操作层级。 二是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因时间差未享受待遇的,可手工结算。 三是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出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落实信息共享责任。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对本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工作负总责。要求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 五是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要求各部门加强对基础信息共享运行情况监测,提升基础信息质量,可探索建立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机制。 六是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方式上,提出各地因地制宜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种适宜方式实时或者定期共享数据。信息共享频次上,提出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