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查县水利局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公告

政务   2025-01-22 18:10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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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砂石资源、保障行洪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山南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查县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采砂活动。


 二、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含营业执照、采砂设备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等);

 3.营业执照现场开采方案和清理修复方案(含开采方式、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总量和砂石堆放方案、污水、设备油污、作业扬尘、生活废弃物处理方案、废弃处理和临时设施清除方案、现场平整方案、河道修复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以及必要附图);

 4.规划开采承诺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规模

 河道采砂实行分级许可制度,采砂单位在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按照一场一证原则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0 万m³/年(含本数)以上,20万m³/年以下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0万m³/年以下规模的河道采砂许可。


 四、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罚款。


 五、严格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对不能出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车辆不得装运,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运砂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砂石资源。违者,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七、河道采砂应随采随运,严禁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砂霸”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及充当“保护伞”,对辖区内涉砂违法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开采、运输、收购、销售砂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县水利局:0893-7322064

县公安局:0893-7322345

县人民检察院:0893-7322000




来源:县水利局

编     辑:次桑

初     审:胡晓晓

终     审:柏丽辉

投稿邮箱:20885262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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