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薯类和膨化食品20大类食品1391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和饮料等10大类食品3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丰庆店销售的、标称晋江市好珍佳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虾皮(烘烤型),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家家欣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广西齐发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固始县粉之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渑池县腾辉量贩销售的、标称三门峡市若见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竹叶水饮料,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新密市中凯土豆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修武县老郭一碗面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平桥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瑞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捷氏山药葛根玉米糊,其中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洛阳市偃师区增欣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郑州航空港区佳欣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星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坡手工锅巴(香菜味)(油炸型膨化食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永城市袁记小吃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济源市邵原银霞名优超市销售的、标称济源市岩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岩泉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宝丰县高翔蔬菜店销售的小芹菜(西芹),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兰考县优益家副食商行销售的葱(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封丘县天天购物广场销售的小吊瓜,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浚县鲜诚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香芹,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民权县王庄寨镇喜子家庭茂购物中心销售的豆角,其中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封丘县盛世华联生活超市销售的好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平顶山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鲜牛肉,其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卧龙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源珍源味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阜新德美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道肉肠(肉灌肠类),其中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阜新德美客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滑县王庄镇阳光食品城销售的、标称禹州市丰乐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粉条,其中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禹州市丰乐薯制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欧德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企美人参特产公司委托白山市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参养道®人参酒(配制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汝阳杜康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迎双喜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胜利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济源市丰彩食品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其中电导率、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杞县崔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桐柏县城郊桐香小笼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洛阳市偃师区根隆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长葛市殿卿食尚苑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息县欣实惠餐饮行业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通许县石锅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长葛市马磊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唐河县毕店镇西域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航空港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