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3)豫15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昊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昊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昊龙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凡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昊龙有限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给付实际到位金额10%的奖励,奖励金额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予以扣减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吴昊龙,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2119931106****,住罗山县青山镇双桥村三洼组。
二、悬赏条件: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昊龙有限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给付实际到位金额10%的奖励,奖励金额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予以扣减支付。
三、悬赏执行标的:101150元。
四、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
五、悬赏有效期: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到2025年11月6日止),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的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376-6362509、15978357958
本院地址:罗山县宝城街道江淮北路
邮 编:46420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来源:罗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小罗-
-审核:汤华-
-联系电话:0376-2202885-
-法律顾问:河南书函律师事务所 廖国云 主任律师 1365376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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