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这样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情感   2024-11-13 20:02   陕西  

转自: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998年9月10日,妻子金某与丈夫钟某在山东菏泽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对夫妻之间信任,金某将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定期交由丈夫钟某保管,但偶然机会金某发现其丈夫钟某违背了夫妻互负忠诚义务,与第三者艾某保持非正常两性关系,二人并育有一子。经进一步了解,金某发现丈夫钟某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给付、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购买房产的方式向第三者艾某给付款项共计220万元。遂金某作为原告以第三者艾某为被告、丈夫钟某为第三人向成武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受赠款项。

法院审理
经开庭审理查明,第三人钟某赠与被告艾某的案涉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受双重限制:一是在非日常生活需要情况下,需共同财产所有权人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二是处置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在第一重限制维度下,结合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第二重限制维度下,本案钟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艾某,察其动机是为继续保持非正当两性关系,甚至将此作为赠与的条件。观此类“赠与”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夫妻应当互负忠实”义务相违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甚至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严重影响。综上两点,第三人钟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艾某赠与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全部无效。遂成武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被告艾某返还受赠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核心是在面对长期保持非正当两性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一判断。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主流的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本案中,第三人钟某与原告金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钟某却漠视夫妻感情、无视道德规范,长期与艾某保持非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我国现行社会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夫妻是家庭的必要共同体,需双方全方位投入人格,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情感的、不可计算的结合,不易被他人替代。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忠贞、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成就,才能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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