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之以诚 答之以信——诚信考试小贴士

文摘   2024-11-15 20:53   黑龙江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以考风促学风、以学风正考风,小园带领同学们共同学习《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及违纪处理办法》。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及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衡量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其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课程的考试。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要求修读开设课程,方有资格参加考试。

第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出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在校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六条 缺课时数达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或课程平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具备该课程考试资格;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的免修、免听的学生,具备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七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申请缓考的学生根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绩考核管理细则》规定参加补考。

第八条 结业学生需提交申请方可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考生须持有效证件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经监考人员确认无误后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将证件置于桌角处备查。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迟到者经监考人员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结束立即交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考场保持肃静,不得与其他考生讲话,不得擅自互借计算器、铅笔等考试用具,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准携带手机、电子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或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闭卷考试时,桌面与桌内不允许放置任何书本、纸张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时,只允许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考生答题前需在指定位置写明专业、年级、姓名和学号。除画图题或特殊要求外,不准用铅笔书写。不准在答卷空白处作验算或撕裁。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返座位和考场。特殊情况需离开者,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陪同方可离、返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并防止他人窥视。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章 考试违规认定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场警告:

(一)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换座位安排,或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座位;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四)使用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参加考试;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或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二)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

(五)一次考试中给予两次当场警告。

第四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未按考试工作人员终止相关行为的按作弊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携带或桌堂内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纸条、学习资料等物品;

(二)携带存储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或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参加考试;

(三)在手上、衣物、其他用品或周围(桌椅、墙上)等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五)传送纸条、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对答案;

(六)利用上厕所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

(九)有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情节严重处理:

(一)借助电子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试题信息或答案;

(二)自行拿取(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相互交换试卷;

(四)有作弊行为,拒不承认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情节严重;

(六)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情节特别严重处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

(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场警告给予卷面扣10分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八条 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九条 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十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场警告由两位监考人员共同认定。

(二)对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人员应收缴其试卷,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审批表》,督促学生签字确认,两位监考人员签字后将违纪相关材料带到主考办公室,由主考认定其作弊行为;对拒不签字的学生予以注明,经学生所在学院调查核实后由主考认定其作弊行为。经教务处审核后,将拟处分(处理)意见和违纪作弊材料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三)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学生如对考试中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人无信不立,诚信考试是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学生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临近期末考试,小园在此提醒各位同学谨记考试规范,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以诚信考风促进良好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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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石   洋

责  编  |  朱柯印

初  审  |  欣欣

     终  审  |  徐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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