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之以诚,答之以信——诚信考试小贴士

文摘   2024-12-03 20:48   黑龙江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为人处世的底线,是我们做人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是衡量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准。

考试周来临,大家都进入了紧张有序的备考阶段。在对本学期所学知识进行查缺补漏的同时,也要坚守好诚信本质,不作弊、不抄袭、不替考,为营造文明、诚信的考风,号召全体同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展现自我真实水平。

根据《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第八章考试违规认定守则有以下情节视为考试违规: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场警告:

(一)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换座位安排,或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座位;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四)使用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参加考试;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或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二)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

(五)一次考试中给予两次当场警告。

第四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未按考试工作人员终止相关行为的按作弊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携带或桌堂内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纸条、学习资料等物品;

(二)携带存储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或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参加考试;

(三)在手上、衣物、其他用品或周围(桌椅、墙上)等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五)传送纸条、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对答案;

(六)利用上厕所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

(九)有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情节严重处理:

(一)借助电子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试题信息或答案;

(二)自行拿取(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相互交换试卷;

(四)有作弊行为,拒不承认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情节严重;

(六)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情节特别严重处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

(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自觉遵守考纪,诚信应考,是我们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诚信是美德,也是一个人应具备的素质,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恪守诚信,做真实的自我,诚信考试。最后,祝愿每一位同学都能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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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包一含

责  编  |  赵如雪

初  审  |  欣欣

   终  审  |  徐   娟   
  投稿邮箱  |  byndyyylt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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