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留存了丰富的文化遗产
是全国第136座、云南省第7座
玉溪市唯一一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通海古城
是通海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城市的记忆,是历史的见证者
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
为强化名城瑰宝保护工作,通海县制定了《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进行专项保护治理,期望广大市民勠力同心,共同呵护名城瑰宝、共建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城市建成规划区内严禁私搭乱建行为,如若违反将严肃查处。
为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行为,增强全民共建共享意识,近期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3起屋顶违规搭建行为进行整改执法,用实际行动彰显法律之严肃和整治之决心。
2024年11月14日,在历史城区民房修建联审联批工作中,发现顺城街一屋顶私自乱搭乱建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业主停止施工,暂扣施工工具,责令整改。
近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步行街一屋顶私自搭建两间简易房。经核实,两间彩钢瓦屋顶、钢结构构筑物,一间为厨房,一间为储藏室。执法人员向业主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教育工作后,责令其自行整改恢复。目前,业主已完成整改。
2024年10月29号,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西街29号正在搭建屋顶构筑物,执法人员当场口头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后期巡查发现,该业主不听劝阻,执意开工搭建。在与业主多次沟通后,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因限期内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24年11月20日,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秀山街道和秀麓社区对其私自搭建构筑物进行消除整改。
私搭乱建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和古城风貌,还会对公众的生活环境和安全造成威胁。
在此,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在城市建成规划区有建设需求的,需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审批后方可进行;在名城保护区有修缮需求的,需到通海县历史城区民房修建联审联批办公室报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对名城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十六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刻划、涂污、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七)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城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通海县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
编辑:杞文慧
初审:杞文慧
复审: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