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传播媒介
网络空间虽是
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
但并非法外之地
肆意发布不当言论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只会将互联网
变成矛盾斗争的“较量场”
2024年7月,楚雄州王某某、徐某某未经任某某同意,在短视频平台个人账号发布的视频中,用任某某的头像进行评论,并用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不当言论对任某某进行攻击。事后王某某、徐某某虽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此事对任某某心理、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任某某将两人诉至法院。
经法官思想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武定县于某(男)和刘某(男)因刘某的亲戚介绍而结识,后于某与刘某关系闹僵,为发泄心中不满,于某便在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刘某及其妻女的照片、公布其姓名和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以“刘某妻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话题进行造谣、污蔑,并发布配有辱骂字眼的视频内容,给刘某一家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经调解员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场向刘某一家支付了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当面赔礼道歉并当场删除其在短视频平台个人账号上发布的视频,并重新发布一条视频澄清不实信息,消除对刘某一家的负面影响。
侮辱: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 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语言侮辱如当众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
诽谤:捏造、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足以使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民法典第1025条):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当个人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停止相关言论或行为;
赔礼道歉: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受害人可以请求经济赔偿,特别是由于名誉受损带来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云南政法
发布:宜良县公安局政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