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着力改善和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现就规范烟花爆竹燃放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选择开阔、平坦、出入通畅的场地安全燃放。下列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二)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管道、桥梁、地下管道管廊、停车场、窨井盖内、重要物资仓库、大量木材纸壳堆放处等禁火区;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纺织、油脂加工、木材加工、冷库等重点防火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电、气供应管网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影剧院、敬老院、福利院、图书馆等;
(六)城镇主次干道、车站、停车场、城市广场、农贸市场、商场、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建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台;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第七师胡杨河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胡杨河市文化馆)半径500米范围内。
(十)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师市辖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二、大型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等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焰火燃放规定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项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远离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同时做到以下几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或屋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携带烟花爆竹或者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举办焰火活动的,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举报电话
望师市职工群众在节日期间积极响应号召,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第七师公安局 110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0992-6687676
第七师胡杨河市公安局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编辑:李倩茹
审核:何亚林
签发:朱太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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