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关系,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行业监管运营体系,提升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 忻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执法与监管领域的有关职责边界明确如下:
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
忻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以下内容:
(一)受市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依法承担涉农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渔政、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生鲜乳、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负责组织查处市辖区、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
(三)负责忻府区范围内一般违法案件查处;
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划分
(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为执法办案,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主要是执法办案环节中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二)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承担各自辖区内行业监管(含日常监管、例行监测、“双随机、一公开”等)的工作。
(三)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例行监测抽检计划,在抽检中发现所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将检验报告抄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负责辖区内投诉举报违法线索的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发现确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保留必要证据,书面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理由及意见,并移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应在履职过程中遵循“两个为主,相互监督”的原则。在未明确违法行为之前,以监管部门业务骨干为主,行使以日常监管为目的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明确后,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为主行使以行政处罚为目的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监管责任人员为执法办案全过程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执法机构与监管部门要做到既明确分工,又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到位。
(六)市农业农村局或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监管工作力量不足时,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骨干进行相应补充,配合完成监管任务。
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检验检测机构关系
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和行为,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及时有效,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公信力,为行政执法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要做好检验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按时完成年度例行监测抽检任务。在抽检中发现所涉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第一时间将检验报告抄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避免因未及时固定证据造成证据灭失,影响后续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对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的检测检验事项,忻府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要按时完成受托检测任务,并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依法出具检测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监管与执法职责边界是有序开展农业执法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厘清职责,加强协同配合,规范文明执法。
(二)强化分工协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各级农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高效运转,切实做到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紧密结合,推动监管与执法无缝对接,共同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三)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重点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关键时点,关键领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各类执法检查活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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