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老林去世,两儿子因为这事打起官司!

民生   2024-11-08 17:32   山东  

对于老百姓来说,遗产继承关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同样也是常见多发的家事纠纷之一。如何安排好身后事,成为了不少老年人生前考虑的问题。此时,写下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就显得十分必要。




近日,
莱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因遗嘱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老林去世,留下一栋房屋,没想到这份遗产却成为了老林的儿子林大、林二两家矛盾的导火索。
2002年5月、8月,老林的妻子、二儿子相继去世,因老林妻子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她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应依法作为遗产,由老林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由于二儿子在3个月之后去世,二儿子的继承权理应由其儿子小林继承。然而,2004年老林与林大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将房屋转移给了林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老林去世后,小林作为林二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继承权,认为老林与林大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继承该房产。而林大也有自己的理由:“我父亲生前自己拟定了这个协议,我是根据我父亲的要求签的名字。”并且林大认为,老林生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时,小林知情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如今案件的诉讼时效已过,尘埃落定,小林的主张并没有意义。
双方争执不休,小林一气之下向莱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老林与林大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该房产。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案涉房屋权属的认定。

对于本案中老林与林大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擅自处分了老林妻子的遗产份额,因此该部分无效,但老林自愿将其个人财产份额给林大的行为有效。
对于案涉房屋权属,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老林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依法划分了各继承人的份额。同时,因为老林妻子的遗产份额尚未分割,故而认为小林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且林大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林在房屋转入时知情并放弃继承权。因此,小林对该房屋享有一部分继承权。
最终,莱州法院根据林大、小林的意愿,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小林继承,但小林需按二人继承份额,按照市场价给付林大房屋差价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但也要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设立遗嘱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他人欺诈、胁迫或误导;
三、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遵循这些注意事项,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涉及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内容来源:云峰论法

识别二维码关注

看更多莱州事


 分享让更多人知道 

文章最后可以写评论

乐享莱州(掌上莱州)合作热线18561091713 法律支持·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莱州北苑路财富大厦13/14楼·13863887008

点击图片 找莱州好工作

乐享莱州
原掌上莱州公众号。关注我知莱州!莱州便民信息,为莱州人民提供各种有用的生活信息,莱州招聘、房屋、二手货等。APP商店搜索: 掌上莱州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