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17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南派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969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政府储备用地(番南变电站及周边地块)。
二、征收土地范围:石楼镇南派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2.9692公顷,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农用地12.8145公顷(其中园地0.0377公顷、草地0.0393公顷、其他农用地12.7375公顷)、建设用地0.1547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及征地情况如下: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备注:1.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进行补偿。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及征地社保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的规定确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补贴。 4.上述涉及的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镇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 5.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留用地安置。 (一)批准时间:2024年12月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23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1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2.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