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违反洛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被查封,后又擅自撕毁封条再次生产,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经公安部门调查,对当事人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2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洛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该单位混凝土项目在2024年10月31日、11月1 日、11月8日至11月11日期间违规生产,未落实混凝土生产线停产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2024年11月20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于同日对该公司不按规定停产的2条混凝土生产线及控制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9日。《查封(扣押)决定书》明确载明,查封期间,该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查封混凝土生产线配电箱动力柜
2024年11月2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查封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被查封的混凝土生产线配电箱动力柜封条被人为损毁,动力柜通电启用,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
擅自损毁封条,恢复生产
查处情况
该单位擅自损毁封条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调查对当事人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对工业企业、移动源、扬尘源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停限产管控措施,是为了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缩短污染天气时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落实停限产措施不仅是在履行企业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是为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违法影响扩大的举措,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工业企业拒不执行查封(扣押)的决定,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等情形,是扰乱、妨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将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