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文字版)
序号 | 具体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需要证明材料的系统 |
1 |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有关材料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自然灾害救助职能由省民政厅划转到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给付 | 应急管理系统 |
2 | 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1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农业农村系统 |
3 |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11.3.3申请材料”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7项,其中第6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原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能划转到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登记 | 自然资源系统 |
4 | 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第五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规定,申请材料包括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系统 |
5 | 病残儿情况证明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卫生健康系统 |
6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第十条: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三(四)……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法律援助实施 | 共青团系统各级法律援助机构 |
7 | 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 1.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2.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鲁侨发〔2015〕23号)第六条:拟定居住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审批系统 |
8 | 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民政系统 |
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图片版)
审核:李利萍
编辑:孙逍、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