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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引言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安宁稳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许某与陆某、张某某、李某、王某、仲某、盛某、蒋某、江某、江某等人混迹社会,被告人洪某某通过提供食宿等方式在上述人员中逐渐产生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洪某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许某与陆某、张某、李某、王某、仲某、盛某、蒋某、江某、江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案发期间,被告人洪某某纠集被告人许某与王某、仲某、李某等人实施2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通过提供食宿等方式产生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洪某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许某与陆某、张某某、李某、王某、仲某、盛某、蒋某、江某、江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共实施2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典型意义
洪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秩序,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依法应予以从严惩治。该案的依法判决以及后续的社会治理,充分彰显了审判机关重拳出击、敢于亮剑的决心,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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