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提高老年群体的风险抵御能力,海曙区政府出资已为海曙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含)以上所有居家老年人,60周岁(含)-7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居家老年人购买了一份《海曙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惠及我区2.86万老人,保险期限从2024年4月1日0时至2025年3月31日24时止,参保对象可获取理赔。
政府出资为以下四类海曙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海曙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老年人意外险”,若符合不止一个条件,政府出资有且只有一份):
(一)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
(二)60周岁(含)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老年人;
(三)60周岁(含)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家老年人;
(四)60周岁(含)以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居家老年人。
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60周岁(含)至80周岁老年人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从2024年4月1日零时至202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一)特定区域。是指宁波市区域内具有公益性质的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包括:
1.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2.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
3.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习培训场所。
(二)其他区域。是指宁波市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各类场所,包括:
1.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
2.各类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服务场所;
3.社区、村、学校、小区内、小区周围广场、道路等居所之外的日常活动空间;
4.居所、庭院内发生的火灾、触电、煤气中毒、意外坠楼。
(三)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故意犯罪或抗拒执法成的伤害;
2.被保险人参加营利性商业机构组织的各类商业活动造成的伤害;
3.被保险人在居所、庭院内发生的除火灾、触电、煤气中毒和意外坠楼四种情形外的其他伤害;
4.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自残,但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各类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6.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7.工伤,交通事故;
8.对无外伤且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权威机构证明属于意外伤害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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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报案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范围内发生非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和医疗救治的,第一时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亲属需在24小时内报案)通过以下方法报案:
1、电话报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9550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9558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95519
2、微信报案
关注“宁波人保财险”公众号,点击下方“办理赔”,在“报案服务-非车报案-专属报案入口一”板块进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在线报案理赔系统。
3、网点报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至以上四家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点现场报案。
(二)理赔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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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补贴参保对象:在政府补贴统一购买1份的基础上,按保费标准可自愿另行再购买1份“老年人意外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份。
(二)宁波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含) - 80周岁居家老年人(政府补贴参保对象除外),自愿购买“老年人意外险”的,可自行联系上述四家保险公司投保,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份。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2024年4月1日零时至202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当事人已满足“政府补贴参保对象”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理赔。
来源:海曙区民政局
编辑 一审:王超
二审:邬盈蓓 三审: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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