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生鲜肉品专营店等单位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相关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问题,特对全市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生鲜肉品专营店等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销售的猪、牛、羊等屠宰活动。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严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二、从事肉及肉制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按规定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除查验上述证明外还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经营非定点屠宰的肉品,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及肉制品。
三、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四、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销售。
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各级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欢迎社会各界对屠宰、加工、销售等肉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或市农业农村局电话0943-8308149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