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某百货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5月23日,小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会同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到小金县某百货超市开展食品抽样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抽检了香蕉,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在安德镇商贸城进购进了该批次香蕉1件(20斤/件),进价3.85元/斤,售价5元/斤,已销售完,其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23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3元(大写:贰拾叁元整)的处罚决定。
小金县某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27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小金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3月28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进行核查,在该公司货柜上发现有方便面及面包。经查,当事人在小金县某批发部购进该批次方便面,共购进5箱,24袋/箱,共计120袋,已售出40袋,剩余80袋已被我局扣押,进价1.7元/袋,售价2元/袋。当事人在都江堰爱平食品购进富佳香生土司面包10袋,已售出8袋,剩余2袋被我局扣押,进价5.5元/袋,售价6元/袋。当事人在都江堰爱平食品购进富佳香米土司面包10袋,已售出7袋,剩余3袋被我局扣押,进价3.5元/袋,售价3.9元/袋,其货值金额为183.7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小金县某小学食堂经营使用混有异物(蚊虫)、感官性状异常的调味料酒案
2024年9月5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到小金县某小学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操作间调料柜内摆放有一瓶已开封使用的调味料酒中混有异物,瓶内有3只蚊虫。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由某公司配送上述调味料酒,总配送1瓶,价格3.5元/瓶,该调味料酒用于炒菜调味去腥,已开封正在使用,瓶内剩余少许料酒与三只蚊虫混合。上述调味料酒货值金额为3.5元。
当事人经营使用混有异物(蚊虫)、感官性状异常的调味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小金县某有限公司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肉制品的行为
2024年9月6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到小金县某有限公司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接待大厅进门右边首饰货柜发现有无标识标签预包装肉制品63袋,未使用的自粘标签57个,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物流园腌腊特产区1栋13-14号购进密封包装且无标识标签的牛肉、猪肉各91袋,由当事人自行粘贴标识标签销售。货值金额为9828元,其违法所得为4038.55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038.55元(大写:肆仟零叁拾捌元伍角伍分)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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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小金县委宣传部
主办:小金县融媒体中心
主编:罗晓璐
编辑:杨志香
信息:小金县市场监管局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