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20%);
3.申请和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的稳岗返还资金为自有员工部分和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返还资金累计之和。返还标准按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分别确定,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微企业按60%计算。
实际用工单位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实际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在申请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申请稳岗返还审核表、申请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申请稳岗返还报盘表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当年度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