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在这考研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将诚信奉为圭臬。唯有如此,方能以扎实的学识、磊落的胸怀,坦然迎接挑战,为自己的未来拼搏出一片光明,让梦想在诚信的基石上绽放绚烂之花,以诚信之心赴考,方能收获真实的成绩与内心的安宁。
1.严格遵循考场规则与监考人员指令,提前做好考试准备,携带规定证件与文具。
2.在考试过程中,保持考场肃静,专注答题,坚决抵制抄袭、剽窃、替考、使用违规工具等作弊行为。
3.尊重监考老师的工作,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以实际行动彰显研究生的诚信品质与纪律意识。
(二)提前备好个人证件。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因手机禁止带入考点封闭区以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考生身份,所以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四)考生要严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期间,应遵守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考场内挂钟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期间,所有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并增加了视频智能巡查新技术,实时智能抓拍违规行为,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
考试作弊后果严重,将导致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无效,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组织替考、作弊,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拍摄试题、答题卡并通过QQ、微信群等传播试题、答案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考试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 4655 号山东中医药大学长清校区。
2.考场分布在1、2号教学楼,考场信息将于考前1天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公布(网址:https://yjs.sdutcm.edu.cn/zsgz.htm)。
学校教学楼将于12月20日(本周五)中午12:00封闭,请大家提前收拾好个人物品并带走,避免丢失。
考研之路,以诚信为基,方筑梦想高台。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诚信考试的守护者和践行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诚信的力量。愿每一位考研学子都能在考场上展现出真实的自我,收获属于自己的成功。加油吧,考研人!让诚信与我们同行,共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