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执法局公职律师首战告捷、双重身份下的不一样风采

政务   2024-09-14 17:44   海南  

自2024年5月10日,执法局成立公职律师工作室以来,我局以胡月同志为首的四名公职律师们,在龚小娟副书记的带领下,积极参与执法局行政案件审核、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重大案件讨论论、执法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工作,截止目前,已经接手办理了行政诉讼案件将近30件。
特别是在2024年6月份海南天泓麟公司诉我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我局公职律师胡月同志积极应诉,庭前充分准备、庭审灵活应诉,与我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冯喜副局长、另一位委托代理人蔡升强在海南天泓麟案件庭审过程中唇枪舌箭、互相配合,取得我局公职律师应诉案件首战告捷。

原告海南天泓麟XX公司因不服被告执法局作出的(2024)琼海综执(生态)决字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第26号《复议决定》,于2024年4月30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并于2024年6月18日开庭审理。

被告琼海市执法局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对原告天泓麟公司作出 2024 琼海综执(生态)决字第 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位于琼海市万泉镇东升农场原东升胶厂内的槟榔加工厂建设槟榔白果烘干线 4 条( 32 个烘干房),产生的工业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而是通过 DW001 废水排放口的溢流口排放到厂区西北侧土壤上形成水坑,该水坑没有防渗漏措施。经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槟榔加工厂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严重超标。
原告天泓麟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26.3万元。原告不服,向琼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琼海市政府经审查,于 2024 年 4 月 17日作出海府复决字〔2024〕26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执法局作出的第 002 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琼海市执法局作出的第 002 号《处罚决定》。

原告天泓麟公司诉称:一、原告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琼海市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二、第 002 号《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错误,废水采样为“车间废水溢流口”,在生产车间产生废水的地方采样监测作为处罚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三、琼海市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四、琼海市执法局处罚过重、计算依据错误,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免予处罚。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过琼海市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      一、关于琼海市执法局作出的第 002 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二、关于琼海市政府作出的第 26 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最终,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海南天泓麟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接下来,我局4名公职律师们将集体应对20多件千舟湾违建行政处罚上诉案件,希望他们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业、法治政府建设创造出别样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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