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阳自然资〔2024〕609号
江城区人民政府、海陵试验区管委会、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阳江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含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及公建项目。
二、征收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的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江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海陵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审批的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建投资额的4%进行征收。
四、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详见下表。
五、征收程序
(一)规划许可阶段的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批准建设的建设规模信息(含层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计征配套费,并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足额缴纳配套费。
(二)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建设规模信息(含层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按规划许可阶段适用的征收标准,复核应缴配套费进行多退少补。
六、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补缴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3.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经复核可退还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
七、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免征配套费。
2.《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3.《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明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
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实施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规定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规定的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部门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材料。
八、监督管理
配套费属于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征收部门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征缴系统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国库,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4〕23号。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印发
来源阳江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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