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盗窃类案件高发期
总有一些心怀不轨之人
悄然伸出罪恶的“第三只手”
妄图乘机“捞一把”
近日,河北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
称自己家中物品被盗
接警后民警
立即赶赴现场
开展侦查工作
为尽快破案
派出所联合
刑警大队、特巡警大队
周公山派出所等部门
组成专案组
经缜密侦查
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古某某
最终,古某某在周公山家中被抓获
现场搜查出多个疑似被盗财物
经审讯
古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物品的事实
作案工具
目前
犯罪嫌疑人古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河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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