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想去汉源燃放烟花爆竹的请注意《汉源烟花禁放和可燃放区域》

民生   2025-01-06 11:5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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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工作,有效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文明、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24—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雅环保委办〔2024〕14号)《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2024〕—14号)文件要求,现将汉源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汉源县以下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

(六)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直线距离 100米区域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草地和荒草坡;

(七)水利设施及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军事设施保护区;

(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体育场馆、旅馆、饭店、酒吧、娱乐场所、旅游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城市主干道、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应急避难场所、在建工地等;

(十一)其他禁放区域:

1.乌斯河镇、宜东镇、富庄镇、清溪镇、大树镇、皇木镇、

唐家镇、前域镇、富泉镇、安乐镇、片马彝族乡、顺河彝族乡、晒经乡、永利彝族乡、坭美彝族乡、小堡藏族彝族乡、马烈乡、河南乡、富乡乡全域。

2.除九襄、富林镇划定的限时可燃放区域以外的地方(限时可燃放区域详见附件1、附件2划定的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实行限时燃放

允许燃放时间段: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其余时段禁止燃放。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 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操作、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内(包括电梯、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地下车库)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汉源湖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八)不得存放重量超过 10公斤的烟花爆竹(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售卖点除外);

(九)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属地管理”等工作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禁燃禁放工作措施,加强对属地辖区和行业敏感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致人伤残、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按照《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汉府通〔2023〕1号)执行,《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汉府通〔202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富林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九襄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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