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养殖户被判刑!
文摘
2024-11-13 19:31
湖南
牛蛙养殖过程中生病,
可以任意购买药品治疗牛蛙吗?
近日,衡阳常宁一男子为减少损失,
明知“痢特灵”系禁用兽药,
仍擅自给生病牛蛙投喂治疗,
最终被判处刑罚。
来看本期案例。
2021年6月,老何、老刘、老林三人合伙开办常宁市A生态农业合作社,用于养殖牛蛙,但未获得特种养殖许可证。三人商议决定,由老何负责养殖场所有日常事宜。2022年4月,A生态农业合作社养殖场中10号、24号、26号养殖场内的牛蛙(共计1200斤)出现拉稀、死亡现象。为控制病情、减少损失,老何在明知痢特灵(呋喃挫酮)系禁药,对人体有害,不能用于养殖牛蛙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在网上购买一瓶痢特灵混于饲料中投喂养殖的牛蛙。2022年5月,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对A生态农业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查,在老何养殖的牛蛙中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案发后,老何主动将食用含有痢特灵(呋喃挫酮)饲料的牛蛙挖坑用石灰掩埋销毁。常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何明知呋喃挫酮系禁药,仍在养殖过程中给牛蛙幼蛙喂食呋喃挫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老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将有毒、有害食品销毁,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老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牵动社会大众的神经,是关乎民生福祉的头等大事。呋喃唑酮属于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长期大量食用含有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产物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不利影响。《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案中,老何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在牛蛙养殖过程中使用痢特灵(呋喃挫酮),忽视了绿色养殖、规范用药的重要性,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该案件再次敲响了食品卫生安全的警钟。养殖户必须坚守绿色养殖的底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科学,规范用药,杜绝使用禁药,确保牛蛙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美味的食品。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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