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五大看点

政务   2025-02-11 10:23   西藏  
规范道路运输市场 激发交通经济活力
——新修订《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五大看点

道路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脉,道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能够提升各行各业运行效率,保障物资流通顺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输送源源不断的活力,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66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条例有五大看点:

看点一:促进道路运输新业态发展

近年来西藏道路运输呈现许多新业态新模式,新修订的条例为道路运输的自主创新和包容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规范。将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明确其合法地位,推动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明确自治区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服务,以满足多样化出行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将网络平台货物运输经营纳入货运经营范围,在促进货运物流降本增效的同时,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范围、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运输和交易监控管理作出规范,推动我区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定期核验,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员、订单、服务质量等信息上传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看点二:助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行政效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各类道路客运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发布客运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合理提出客运经营的申请。在审查客运申请时,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确保以“审批关”的严格把控,保障运力合理分配和人民群众出行方便。放宽行政许可要求,明确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货运驾驶员中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无需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减少行政收费,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配置,政府不再就经营权配置进行收费。

看点三:统筹城乡运输一体化发展

乡村运输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一环,是联通城乡的重要纽带,新修订的条例将两者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统一推动,必将夯实覆盖全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统筹城乡运输发展,明确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推动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对农村政策倾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客运运营补贴机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逐步实施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推广应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农村客运车型,推动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融合发展。

看点四:着力防范化解道路运输风险

新修订的条例把安全放在首位,以法治之力保障我区道路运输高水平安全。抓住从业人员素质,强化安全能力提升,明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考核,应当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持证上岗,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提升管理水平,强化车辆监管,明确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持正常使用;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保持正常使用。加强应急处突,确保道路畅通,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加强心理调节,关爱心理健康,强调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看点五:严格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新修订的条例多措并举、多元协同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车身显著位置喷印企业名称和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并按照规定放置客运标志牌;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班车客运经营权,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保障消费者权利,明确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运营中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运送,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明确遇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

道路运输事关个人权益、事关千家万户,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国家血脉的通顺流淌,是社会稳定进步的关键环节,是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学习好掌握好道路运输条例,既是每一位从业者的职业要求,也是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更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让我们携手共进,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有序、高效的道路运输环境,确保每一次出行都安心、省心、放心、顺心,为西藏的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

来源:法治西藏
编辑:甭多
审核:刘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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