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近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八种表现进行公示,并提醒经营者注意防范。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因此,相关经营者更应当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价格串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低价倾销: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价格欺诈: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压级压价: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非法牟取暴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
经营者自主定价不等于随意定价,其定价策略、价格标示、运用的价格手段都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经营者应该履行好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出现价格串通、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哈尔滨市价格秩序稳定。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实习生:何睿 记者:李佳琪
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