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增强域内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500万元,对当年在庐山市范围内为建设创新型庐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奖励,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如有余额结转下年。
第三条 成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进行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标准认定和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评审时,应综合考虑奖励对象科技成果是否在本地转化、对本级财税贡献、产业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在庐山市内创造产生并实施运用的科技创新技术,包括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科技创新项目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五个方面。受奖励企业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明显失信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对象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属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标准:
1.新认定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新认定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省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认定九江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九江市级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科创载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对象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新产品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奖励标准:
1.列入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省级认定为重点新产品、成果鉴定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予以最高标准且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范围为认定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从被认定第二年到续认定第一年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三年共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申报国家高企但省级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3万元。每通过一家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组织单位1万元奖励,弥补组织申报、辅导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我市统计部门申报且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建筑企业、科研院所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企业实际投入票据金额经认定给予3%的研发费用补助,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设有完整的研发投入辅助账。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人才和团队。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人才、省级“双千计划”、九江市级“浔城英才”人才工程项目(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选入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可优先免费入住市人才公寓;
2.获得省级、九江市级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项目、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获得省级、九江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重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4.获得省级、九江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获得九江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局)旅发委、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温管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终审确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与市内其它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年内获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就高奖励一次。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励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提请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进入预算执行年度后,市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和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决定的项目和标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庐府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庐山市年度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
(扫码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