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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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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合法合规。产业青年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方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持续运营能力,内控管理制度完善。
(二)运营规模较大。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方应提供不少于3种房型及50套以上房源用于租赁,应公开展示房源类型,提供每种房型的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户型、面积、租金等。
(三)房屋标准适配。区位配套符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交通便利等要求。套内装修应配置必要的家具和电器设备,基本满足“拎包入住”需要。
(一)申报。团区委发布产业青年公寓征集公告,具有产业青年公寓认定需求的运营企业,应向团区委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申请认定表;
2.产业青年公寓房型图和房屋分布图;
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或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4.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房屋租赁价格方案或相关部门备案价格;
6.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二)初审。团区委对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产业青年公寓进行现场实地了解。
(三)认定。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团区委集体讨论认定。
(四)管理。经团区委审核通过的公寓,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纳入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管理。
全文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满足新入职青年的住房需求,根据《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实习就业实施细则》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新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青年公寓是指向新入职青年提供的短期过渡性公寓住房,该公寓应为自2018年后通过政府主导筹建、用人单位自建或市场兴建等方式新建并交付使用的现代公寓。
第三条 产业青年公寓遵循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保障居住的原则,一般按照不超过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的标准提供给新入职青年居住。
第四条 团区委负责筹集、认定及管理产业青年公寓相关事宜,其他相关单位依职责配合做好产业青年公寓租赁相关工作,产业青年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方负责产业青年公寓的租赁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产业青年公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合规。产业青年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方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持续运营能力,内控管理制度完善。
(二)运营规模较大。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方应提供不少于3种房型及50套以上房源用于租赁,应公开展示房源类型,提供每种房型的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户型、面积、租金等。
(三)房屋标准适配。区位配套符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交通便利等要求。套内装修应配置必要的家具和电器设备,基本满足“拎包入住”需要。
第六条 认定为产业青年公寓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团区委发布产业青年公寓征集公告,具有产业青年公寓认定需求的运营企业,应向团区委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申请认定表;
2.产业青年公寓房型图和房屋分布图;
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或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4.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房屋租赁价格方案或相关部门备案价格;
6.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二)初审。团区委对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产业青年公寓进行现场实地了解。
(三)认定。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团区委集体讨论认定。
(四)管理。经团区委审核通过的公寓,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纳入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管理。
第七条 产业青年公寓承租人按青年类别标准可享受1次租金减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本科生及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且于在校期间获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青年入住产业青年公寓给予租金减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实习就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青年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按公寓运营管理方统一的范本制定。
第九条 产业青年公寓补贴申报:
(一) 产业青年公寓运营管理方为青年提供的房间补贴金额按《成都市新都区支持高校大学生来新都实习就业实施细则》执行,每季度报团区委进行一次补贴金额结算,公寓运营管理方根据结算金额在向团区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由团区委向公寓运营管理方支付该季度的补贴金额。
(二) 公寓运营管理方进行补贴申报时需向团区委提交以下资料:
1.产业青年公寓入住人员明细登记表(见附件);
2.公寓管理方与青年签订的租赁合同;
3.租赁人学历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产业青年公寓按以下条例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一) 承租人在产业青年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方收回:
1.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2.累计2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3.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4.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产业青年公寓情况的。
(二) 产业青年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在租赁合同中加以说明,按租赁合同执行。
(三) 产业青年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和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根据运营管理方与青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
(四) 纳入产业青年公寓管理的运营管理方,应当配合团区委实施公寓氛围营造提升工作,并积极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
(五) 团区委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对产业青年公寓运营情况予以考核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产业青年公寓资格。
1.考核对象:产业青年公寓的运营机构或管理部门。
2.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
3.考核内容:
入住人员资质:核实入住人员的身份和资质,确保符合公寓入住条件。
运营质量:评估公寓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是否到位。
服务质量:公寓对青年的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投诉、纠纷处理等方面。
设施情况:家电、家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符合拎包入住的基本条件。
(六)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2年内员工配租产业青年公寓的资格。
(七)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团区委负责解释。
即日起至11月11日17:00
扫码下载《成都市新都区产业青年公寓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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