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基本医疗保险!黑龙江省出台实施意见↘

政务   2024-10-04 17:35   黑龙江  

近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其中

完善政策措施如下

一、完善参保政策


全面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推进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鼓励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整体参保缴费,落实相关参保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二、完善筹资和待遇政策


◇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保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


◇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享受相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


◇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三、建立连续参保激励和断保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1次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年数自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起计算。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且每断保1年,降低1次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断保年数自2025年起计算,断保约束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当年退出现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以上(含2年)参加基本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保缴费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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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刘盼
审核:祝春霞 艾洪超
监制:崔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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