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忌口!!
文摘
2024-11-14 20:35
云南
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中毒的预警通告
冬季是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通告: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于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二、法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防止中毒。四、各乡(镇、街道办)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检查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五、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六、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如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腹痛、腹泻、幻视幻听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七、医疗机构收治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八、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张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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