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支持缴存人合理贷款需求,降低缴存人贷款成本,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25年1月20日起,恢复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其家庭原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转为受省直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后,由受托银行办理;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的,由受托银行办理纯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同意提前部分结清的,原商贷余额部分由受托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贷还款正常,当前无逾期情况;
(六)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通知;
(七)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商转公”贷款方式
“商转公”贷款方式有“先还后贷”、“以贷还贷”两种。如原商贷银行是受托银行,两种方式均支持办理,按照“存量原地转化”原则,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银行为原商贷银行。如原商贷银行不是受托银行,可采取“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借款人自主选择受托银行并向该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先还后贷”方式
借款人持原商贷银行盖章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再自行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后,由省直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
借款人持原商贷银行盖章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省直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用于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期限,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四、“商转公”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至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申请材料详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二)贷款审批
1.“先还后贷”方式
(1)受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负责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省直分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通知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2.“以贷还贷”方式
(1)受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负责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省直分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三)贷款发放及偿还
1.“先还后贷”方式
(1)符合放款条件的,省直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有效储蓄卡Ⅰ类账户。
(2)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以贷还贷”方式
(1)符合放款条件的,省直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用于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受托银行应在放款3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网点
“商转公”贷款须预约后办理,具体办理网点和咨询预约电话详见附件3。
六、“商转公”贷款计划安排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公告。
附件: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扫码查看下载)
2.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扫码查看下载)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扫码查看下载)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5年1月20日
丨来源:省直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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