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系同心县某小区业主,因其房屋漏水,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合同义务,对物业服务不满,自2023年1月起拒绝缴纳物业费。经过物业多次催缴无果后,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庭对相关证据材料审查后,确认范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范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范某以物业服务质量不佳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或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范某支付拖欠物业费共计723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范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范某以其屋顶漏水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主张不能成立。面对此类情形,业主首先需要积极与物业配合,共同查清漏水原因,再与责任主体沟通解决问题。若责任主体拒绝承担责任,可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如通过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擅自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