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同心:男子将车借给朋友发生车祸,自己却赔给伤者3.3万元,为何?

民生   2024-12-24 19:50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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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外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锁某与鲁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锁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同心县某路段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锁某所驾驶的这辆小型汽车的登记所有人是鲁某,且该车辆因鲁某疏忽大意未及时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已过保。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张某将侵权人锁某与车辆所有人鲁某起诉至同心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8万元。

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张某因事故产生的伤情及损失均无异议,但对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却各有说法。

锁某认为,鲁某系案涉汽车实际所有人,其借用车辆时不知道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已经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因鲁某未及时向其告知案涉车辆交强险已过保,故对张某造成的损失应由鲁某承担一部分较为适宜。

而车辆所有人鲁某认为,本次事故是锁某驾驶不当导致的,其只是好意出借车辆给锁某使用,对于车辆交强险已过保的情况,系其疏忽大意,其主观并无恶意有意隐瞒,故对张某的损失应该由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中,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其未及时给案涉车辆续保交强险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之下,最终各方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意见,由锁某、鲁某分别向张某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并当庭一次性赔偿张某损失11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车辆所有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编/晚秋 来源:同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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