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旌阳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我区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类(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按海洛因标准换算)进行奖励,每案1000元—100000元。
三、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每案奖励1000元—10000元。
四、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每案奖励1000元—10000元。
五、举报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每案奖励1000元—10000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每案奖励1000元—10000元。
七、举报制造、加工毒品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0000元—100000元。
八、提供涉毒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视情况奖励2000元—10000元。
九、举报引诱、教唆、欺骗、容留、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案奖励1000元—10000元。
十、举报吸毒人员,查获1名奖励1000元。
十一、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查实后,符合多个奖励标准,按照奖励标准最高的发放奖励资金。
十二、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十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四、由旌阳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兑现奖金,并负有解释权。
十五、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838) 2222968或110。
德阳市旌阳区禁毒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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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陈星凌 一 审 | 易辰茜 二 审 | 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