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相关证件的公告

文摘   2024-12-03 17:00   江苏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业户及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清单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4日内,各单位(个人)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的,证件作废,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疑问请与我局执法大队联系,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润益巷111号润南大厦C区,联系电话:0512-66108055。

特此公告。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清单

   2.《道路运输证》注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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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日    

相城区交通运输局出品

供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综合运输科

编辑:陈旭燕、苏蒙

审核:赵凤娟、周燕

签发:谢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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