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奎某某、石某某违规在森林防火期间及防火区域内使用明火,过失诱发森林火灾而涉嫌失火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奎某某、石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刑。
2024年4月22日,奎某某、石某某相约到昆明市西山区某村后山山脚竹林处捕竹鼠,二人到现场后将干枯的竹叶聚集堆拢,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后产生烟雾灌堵洞口熏捕竹鼠,后捕鼠未果,便从地沟打水浇了洞口及竹叶并在现场停留约半小时后离开。
二人当时已造成枯竹叶阴燃情况但并未觉察,后导致某村后山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场面积为254085平方米(约381.1亩)。
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云南省民族宗教委职工干部、团结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居民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中,奎某某、石某某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的事实及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最终,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奎某某、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二人对已在原地补种的树种1506棵管护3年,确保3年后的成活率不低于80%;认购价值人民币20070元的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一审 | 王雪纯
二审 | 林 鹏
终审 | 姚晓磊
来源 | 中国森林草原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