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婚制概念的质疑

企业   社会   2022-01-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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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家学者及一些教材使用“群婚制”这个错误概念的质疑。

人们对群婚制这个概念,应该耳熟能详了。许多文人及一些专家们在写的文章中,著书立传中也经常使用这个概念。一般人们在谈论人类发展史时,也约定俗成地使用这个概念。但本人对此概念的学习研究,也参考了相关的著作及相关教材,也查阅过字典及百度上的一些解释,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不恰当的,甚至属于伪概念。

首先这个概念使用了三个汉字,“群”作为一种现象形式很好理解,第二个字“婚”的概念应该是指伴随私有制出现的,是人类在一定时期发展起来的规章、禁忌。第三个字“制”是一种规定,用强力约束、限定、管束。这样理解岂不将群婚视为一种制度,一种必须了吗?显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在人类原始社会、氏族家庭之间,甚至血缘家庭所有的异性之间必须交配、性交的制度吧?它应该是对上述形势有一定的禁忌、规章、制度之后才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时期,异性交配、女人生育等相关事物的内涵属性的概括。还是上述形式现象的一种表述?我们不能将婚姻这一概念,穿越到上百万年前吧?

其次婚姻不是人类一出现就有的,它也不是人类最初异性之间女人生育的内涵。只不过伴随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由最初的两性禁忌,伴随着父系社会过渡形式,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才有了婚姻这个概念。至今不足五千年。可人类的出现及茹毛饮血、刀耕火种、异性杂交阶段时期至少是二、三百万年前的事了。用不足五千年才出现的客观事物属性概念来注释二、三百万年前的事物属性,显然是不恰当的。加上婚姻这一概念,不反应事物的表象形式,与“群”这个概念不一样。

再有“制”这个概念,应该说的是规定、规章,用强力规定、管束的内涵属性,更不是一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了。

所以,“群婚制”这一概念是不恰当的是错误的伪概念。我们有必要将其厘清,客观地表述人类原始社会异性杂交,毫无限制地交配、生育这一漫长的发展时期。对我们科学的理解婚姻法及其发展预见均为有益。我比较赞成把上述历史发展时期改为婚前史、婚后史。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王占台 马琳律师

参考资料: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诉》

2、摩尔根《古代社会》

3、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3月版)

4、完颜绍元《婚嫁趣谈》(上海古籍出版发行于2003年)

5、《中国婚俗》出版编委会于2010年由外文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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