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建三江辖区渔业资源养护,维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严厉打击涉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自冰封期以来,农业水务局畜牧渔政部门以“保护渔业资源,提升生态环境”为目标,持续开展“渔政亮剑2024”专项行动。
近期,农业水务局畜牧渔政部门与建三江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对建三江国家级自然资源地保护区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共查办违法违规案件2起,抓获涉案人员3人,查获涉案金额18480元,涉案野生鱼类和蛙类1155公斤,涉案各类工具10余个。目前,相关案件正在重点侦办中。
据悉,自“渔政亮剑202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农业水务局不断加大对辖区水域的巡查密度和频率,通过陆上巡、冰上搜等方式,重点对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高发水域以及隐蔽性较强的水域加强巡查,形成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监管模式,坚决打击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非法捕捞等各类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与建三江公安分局等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法衔接”等相关工作开展。
下一步,农业水务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活动。同时,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持续保护好建三江辖区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